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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为犯罪分子“跑分”,这个帮凶被提起公诉
时间:2024-09-27  作者:叶小娟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案情回顾】

帮别人注册公司就能“躺平”赚大钱,一次可提成高达万元。听到这样的兼职信息后,王某不由心动却怎料注册公司开设对公账户不到一个月就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近日,正安县检察院以王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我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会这么严重”,当面对检察官的提讯时王某非常后悔的说,今年8月4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无意中发现一条内容为注册公司的兼职信息,与对方取得联系后,对方告知王某需要用自己身份证开办公司账户,并向王某允诺事成之后即向其支付1万元的报酬。在金钱的诱惑下,王某明知对方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前往深圳,用本人身份证注册成立了“深圳市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并开通了对公账户。办完公司注册的手续后,王某将对公账户提供给对方使用,王某获得报酬1万元。公司对公账户被相关人员用于从事诈骗活动后,所有人员销声匿迹。

2024年9月23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正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王某提供的公司对公账户被他人用于犯罪行为资金结算,转账汇入共计900万余元。该院认为,王某明知其对公账户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对公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资金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遂依法对其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检察官提醒】

对公账户作为企业在银行的结算账户,具有交易额度上限高、流水频繁且数额较大等特点;在资金结算方面,与银行类的私人账户并没有本质区别。当前,随着诈骗犯罪分子的手段不断升级,利用对方账户实施各类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切勿贪图小利,随意出租、出售银行卡和对方账户,谨防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受到法律制裁,最终害人害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正安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刘练
正安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刘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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