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走进正检   检察动态   以案释法   专项行动   队伍建设   检察文苑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动态
"正检·护苗"走进乡镇学校,为家长送上儿童防性侵"必修课"
时间:2026-10-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正检·护苗"

孩子的安全,是全社会最柔软的牵挂

"孩子还小,不懂这些,长大再说吧。"

"都是熟人,哪会想那么多。"

"男孩子嘛,吃点亏没什么。"

这些看似平常的想法,

可能正在让孩子暴露在危险之中。





近日,正安县人民检察院"正检·护苗"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走进土坪镇、安场镇各学校,为家长们带来了一堂主题为"如何保护孩子远离性侵"的法治宣传课。检察官们用真实的案例、通俗的语言,帮助家长打破认知误区,学会识别危险信号,掌握保护孩子的方法。






NO 1

破除误区:

危险往往藏在"没想到"里


宣讲一开始,检察官抛出了几个问题——

"你觉得谁最可能伤害孩子?"

"陌生人?坏人?"

台下的家长们大多这样回答。但检察官给出的答案,却让很多人沉默了:绝大多数性侵案件的施害者,是孩子认识甚至信任的人。

针对家长们普遍存在的认知盲区,检察官逐一进行了澄清:


误区一"都是熟人,知根知底的,能有什么问题?"

恰恰是"熟人",更容易获得孩子的信任、家长的放松警惕。邻居、亲戚、老师、培训班教练……这些看似"安全"的身份,反而可能成为施害者的掩护。熟人作案往往更隐蔽、持续时间更长,孩子也更难主动开口。


误区二:"我家是男孩,不会有事的。"

男孩同样可能成为性侵对象。受传统观念影响,男孩受害后往往更难被发现、更难被重视,甚至被一句"男孩子吃点亏没什么"轻描淡写地带过。性别从来不是"护身符",男孩同样需要家长的关注和保护。


误区三:"孩子没说不舒服,应该就是没发生。"

孩子遭遇侵害后,常常因为恐惧、羞耻、被威胁,或者根本不知道发生了什么而选择沉默。他们可能不会"说",但会用身体和情绪"表达"——家长不能等孩子主动开口,而要主动观察、主动沟通。

防性侵教育不是"吓唬"孩子,而是让他们在危险来临前,就已经学会了如何保护自己。



NO 2

教会孩子:

我的身体我做主

检察官向家长们传授了实用的家庭性教育方法:

帮助孩子认识身体的隐私部位,明确"泳衣覆盖的地方不许别人碰";

教会孩子区分"好的接触"和"坏的接触",敢于对不舒服的触碰说"不";

让孩子知道,遇到危险时可以向父母、老师、警察求助,"说出来不是你的错"。


NO 3

警惕信号:

这些异常别忽视


孩子遭遇侵害后,往往不会直接表达。检察官提醒家长,当孩子出现以下情况时需高度警惕:



身体异常

不明原因的疼痛、伤痕,或私密部位出现异常。


情绪异常

突然变得恐惧、焦虑、沉默寡言,或出现睡眠障碍、噩梦。



行为异常

抗拒去某些地方、回避某些人,或出现与年龄不符的性知识、性行为模仿。


学业异常

成绩突然下滑、不愿上学、注意力不集中。


NO 4

法律护航:

这些"保护网",正在默默守护孩子

很多家长听完宣讲后问:"我们做家长的,到底能依靠什么来保护孩子?"检察官给出的答案是:法律。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孩子身边最坚实的盾牌。近年来,我国围绕未成年人保护构建起了一套越来越严密的制度体系,每一条都在为孩子撑起"保护伞"。

强制报告制度——让伤害"藏不住"。学校、幼儿园、医院、社区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孩子疑似遭受侵害,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这不是"多管闲事",而是法定义务。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责。

入职查询制度——把"坏人"挡在门外。学校、培训机构、托管机构等在招聘教师、教练、保育员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岗位时,必须查询应聘者是否有性侵等违法犯罪记录。有"前科"的人,不得录用。想靠近孩子的人,必须先过"背景审查"这一关。

从业禁止制度——让施害者"再难伸手"。从业禁止制度——让施害者"再难伸手"对实施性侵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人员,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甚至终身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家庭监护责任——父母是第一责任人。《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保护孩子的第一责任人。家长不仅要照顾孩子的衣食住行,更要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做好性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异常、及时求助。


"正检·护苗",护的是苗,守的是心。正安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深化"正检·护苗"品牌建设,推动法治宣传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安全、健康地成长。

 
正安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刘练
正安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刘练
本院概览
领导班子
机构设置
工作报告
检察新媒体
正安检察微博
正安检察微博
正安检察微信
正安检察微信

版权所有: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