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对我宽大处理,我因法律意识淡薄,错把猎枪当成宝,自己的无知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我感到很后悔......。”近日,正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李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在对其进行不起诉决定宣告及训诫时,李某进行了真诚悔罪。
案情回顾:
1995年腊月,李某的父亲年老体弱、久治不愈,弥留之际将祖传的一支猎枪交给李某保管。近三十年以来,李某一直将该猎枪当作“传家宝”保存在家中未使用,直至2024年3月被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李某家中查获该猎枪。经司法鉴定:“认定检测为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备致伤力。”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李某取得该猎枪后一直保存在家中未使用,未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作相对不起诉。按照轻罪治理及不起诉案件工作规范要求,对李某开展了不起诉公开宣告、训诫及责令悔过,并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县公安局对其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醒:弘扬孝道亲情要理性,切莫让悲伤再添愁。不得非法持有枪支,私藏枪支应尽快上交,一旦违法后果严重。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人人有责。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