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21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雷某某明知朱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收购银行卡及配套电话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为牟利,仍将自己名下的2张银行卡和1张配套电话卡及收购他人的12张银行卡和8张配套电话卡陆续出售给朱某某,从中获利2000余元。上述银行卡和电话卡被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用于转移赃款,已查实的2名被害人被诈骗钱款20余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雷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对雷某某处以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卖一张银行卡就能轻松获利百余元,这么简单的获利方式,难免不动心。但殊不知这样的便宜“馅饼”却害人不浅。一旦卡片被不法分子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实名办卡人就成了“帮凶”。 所以检察官小姐姐提醒各位市民朋友,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犯罪分子无孔不入,自身“两卡”不出售,他人“两卡”不购买!生财有正道,莫要以身去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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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