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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鱼判刑又赔偿,检察机关活用“新发展理念”守护绿色家园
时间:2021-11-23  作者:黄漩、杨珊  新闻来源:正安检察  【字号: | |

  近日,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易某、贾某、朱某共同在正安县碧峰镇河流中投放鱼苗,正安县人民检察院、正安县农业农村局相关人员在现场进行了监督。

  据悉,正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中,发现易某、贾某、朱某三人于2020年4月在禁渔期使用电击棍等工具在正安县碧峰镇河流(禁渔区)中以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捕获黄辣丁3尾、泥鳅1尾、小白餐1尾、赤尾子1尾、螃蟹2只,共计320克。经委托专业部门进行评估,易某、贾某、朱某的行为不仅造成了部分水生生物的直接损失,也间接地给该河流中的其他水生生物带来危害,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平衡,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为履行好公益监督职能,正安县人民检察院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活用“新发展理念”办理该类案件。“创新”:强化“行刑衔接”,提前介入案件,补强公益诉讼证据;“开放”:对案件进行公告,让全社会共同参与,并在诉讼请求中要求涉案人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协调”:加强与渔业资源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委托对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对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生态修复的方法进行评估;“绿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涉案人承担民事责任,补偿渔业资源,恢复绿色生态;“共享”:与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等多部门建立联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升办案质效,切实做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修复一域。
  2021年4月,正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易某、贾某、朱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易某、贾某、朱某共同在鱼苗(鱼种)繁育单位购买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3762.87 元的鱼苗在正安县碧峰镇河流中放流或者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 13762.87 元,并在正安县县级以上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以易某、贾某、朱某共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对正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予以全部支持。判决生效后,易某、贾某、朱某三人自觉履行了生态修复和道歉义务,及时补偿了渔业资源。
  正安县人民检察院为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满足感、幸福感、获得感,切实发挥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对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要求承担民事责任;既主动作为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又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及时依法履职,守护绿水青山,守护共同的美好家园。 
  【检察官以案释法】
  古语说: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从2021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全面启动,我市所有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全面禁渔。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平衡,情节严重的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同时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平衡,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履行相应的修复义务或赔偿义务。检察机关将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坚决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各类违反长江十年禁渔的行为,确保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责任编辑]李耕
 
正安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刘练
正安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刘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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